第(1/3)页 章武六年(226年),秋。 北风飘寒。 并州,西河之北。 石城。 数万鲜卑屯聚。 大帐中。 轲比能与步度根这俩本应该见面眼红的仇敌,此刻竟如亲兄弟一般亲切把盏。 而在客位。 又有一汉服青年,眉宇之间有三分士人惯有的孤傲,乃是曹魏振威将军、持节度幽并军事吴质之子吴应,现为散骑常侍。 “吴散骑,恕我直言。我曾听到些不好的传闻,称征西将军与陛下不和。倘若我等南下长安而征西将军又作壁上观,又当如何?” 把盏间,轲比能看似豪爽的语气下充斥了精明和算计。 作为檀石槐之后最强大的鲜卑首领,轲比能比起其余的鲜卑人更有头脑。 昔日袁绍占据河北,不少战败的义军和流民流亡到了鲜卑地区,教会了轲比能兵器和文字,也滋生了轲比能的野心。 轲比能更是趁着中原战乱之际,致力于兼并部落,到如今已拥众十余万。 原本曹丕对鲜卑的策略是拉拢与轲比能有仇的步度根让鲜卑内乱消耗,然而随着刘备势力的不断壮大,曹丕不得不转变策略。 自丢寿春后,振威将军吴质就向曹丕上书称“鲜卑为小患,刘备为大患,可向鲜卑许诺重利,诱其攻伐长安。” 曹丕采纳了吴质的上书,令吴质之子、散骑常侍吴应带上印绶金银出使鲜卑,许诺事成之后可将并州的西河郡以及太原郡以西部份地区都封给轲比能,且又将轲比能的心腹大患田豫等将调往别处,许诺不再干涉轲比能兼并各部且会促成步度根与素利向轲比能称臣。 这些地区常年受到鲜卑的侵扰,实质上早已不受曹丕掌控。 不过正式承认和非正式承认,还是有所不同的。 曹丕以“封”的方式将这些地区封给轲比能,面子上过得去,轲比能则以“臣”的身份继续向曹丕进贡,实际上享受好处。 两害相权取其轻。 对曹丕而言,击败刘备势力才是当务之急。 至于鲜卑。 等击败了刘备势力再去解决也不迟。 轲比能虽然同意了合击长安但并没有愚蠢到完全听从曹丕的调遣,提出要求让曹丕配合出兵。 曹丕同意了轲比能的要求,让征西将军曹彰配合进攻。 若抛开军事,曹丕这一手玩得是挺巧妙的。 不论是轲比能和曹彰,还是刘备,都是曹丕的心腹大患。 让三个心腹大患互相攻伐消耗,对曹丕而言是最有利的。 只是观轲比能此刻的表情和语气,对曹丕并不信任。 一旁的步度根则是没有开口。 作为一向亲善曹魏且与轲比能有私仇的西部鲜卑首领,步度根同样希望轲比能在攻伐长安时被刘备势力消耗。 这个时候,就应该装聋作哑,表面上以轲比能为尊。 没有人是傻子。 能自成一方势力的,基本都装了七十二个心眼儿,九十六个转轴儿。 傻子早就被人干掉了。 吴应心中鄙夷:塞外之人,就是小心眼儿。 心中虽然这么想,但吴应嘴上的口号却喊得很响亮:“陛下一向言而有信,绝不会食言。为了能让征西将军配合鲜卑的勇士攻打长安,陛下已经将征西将军之子曹楷封侯了。 征西将军也向陛下许诺,只要鲜卑的勇士一到,就会亲率大魏的勇士先登攻城,征西将军还说,鲜卑的勇士只需在城外呐喊助威就可以了。” 玩话术的都脏。 吴应这话前面还正常,到了后面就有激将的味道了。 让数万鲜卑南下呐喊助威? 哪怕明知道吴应是在激将,轲比能也忍不了。 “吴散骑说笑了。我等既然响应了陛下的诏命,自然会尽全力,鲜卑的勇士又岂会不如汉人?我轲比能行事,只遵循公平二字。” 轲比能大笑。 贯彻公平,也是轲比能雄踞漠南的主要原因。 但凡抢掠所得财物,轲比能都平均分配,且当着众人分配,从不私贪,故而轲比能麾下多有效死力的。 吴应一边嘴上附和,一边心底鄙夷。 “眼下即将入冬,石城到长安千余里,路途遥远,不知大王何时出兵?”吴应又问。 轲比能大笑:“吴散骑多虑了。对你们汉人而言,秋冬之际不便用兵。对我们鲜卑人而言,秋冬之际正是用兵之时。三日后出兵!” 这话轲比能倒没骗吴应。 草原马匹经过夏季水草滋养后最为肥壮,机动力强能适应长途奔袭。 再加上草原严寒,秋冬之际物资匮乏,南下既可以避寒,又可以掠夺物资。 反观中原一方,秋冬之际往往会减少边防活动,防御相对松懈。 听了轲比能“三日后出兵”,吴应暗暗松了一口气。 同时。 吴应的心中又多了几分激动:此计若成,阿父就能返回洛阳了。 三日后。 轲比能与步度根尽起石阳屯聚的六万余鲜卑,对外号称“十万控弦之士”,自石城南下,沿无定河谷经上郡、雕阴、过洛川、黄陵,前往渭水。 与此同时。 在临晋养精蓄锐的曹彰,也挂起了西征的旗号。 麾下郭淮、游楚、杨秋、费曜、胡遵、州泰、戴凌等文武,亦是战意汹涌,誓要夺回长安,一雪前耻。 消息传出。 关中震动。 在未央宫颐养的刘备,闻讯更是大怒:“败军之将,怎敢来犯!” 此时的刘备,还不知道曹丕已经游说了鲜卑南下,只以为是曹彰要引兵来犯。 对于曹操口中最骁勇善战的儿子,刘备是心中不服的。 虽然曹操死了好几年了,但那句“卖履舍儿,长使假子拒汝公乎!待呼我黄须来,令击之。”让刘备也很是不爽。 一介小小的黄须犬,岂能比得上燕王的虎威? 若不是考虑到刘封在荆扬之地征战疲乏,刘备真想将刘封调来长安跟曹彰对阵,狠狠的杀杀曹彰的威风。 当即。 刘备召来了大司马关羽和丞相诸葛亮商议用兵。 第(1/3)页